破產後MPF提取:強積金帳戶處理及受托人權限
- debbie3066
-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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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過程中,強積金賬戶的處理方式是最常被問及的問題之一。強積金賬戶內的累算權益,是否會因破產而被沒收?破產後能否提取這筆款項?受託人擁有什麼權力?這些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強積金賬戶內的供款性質。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不同類型的供款在破產狀態下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本次文章會同大家以下將逐一分析解說。

破產後MPF提取須符合法定條件
強制性供款的定義
強制性供款指僱主及僱員各自按僱員入息5%繳付的部分(每月上限為$1,500)。這部分供款受法例規管,也是破產狀態下受到特殊保護的核心資產。
法律保障範圍
《強積金條例》明確規定,由強制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不會因《破產條例》而被用作償還債務。破產受託人無權主動向強積金受託人申索這部分款項。換言之,即使處於破產狀態,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退休儲備仍然保留在賬戶內。
提取的法定前提
受保護不等於可以隨時提取。破產後MPF提取仍須符合強積金法定的提取理由:
年滿65歲退休
提早退休(60歲或以上並永久終止受僱)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罹患末期疾病
小額結餘(賬戶餘額不足$5,000,且12個月內不打算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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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永久離港提取的限制
破產期間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申請提取MPF,實務上幾乎不可行。破產人士的護照通常須交予破產受託人保管,出境亦受嚴格限制。若在破產期間以任何法定理由(如末期疾病、60歲提早退休等)成功提取MPF,該筆現金必須全數申報並交予破產受託人分配給債權人。提取出來的現金不會保留予申請人,而是被全數用於還債。
操作建議
申請破產前,向強積金受託人索取賬戶結單,區分強制性供款與自願性供款的金額
破產期間切勿以任何理由申請提取MPF
待破產令解除(通常為4年)且達到退休年齡後,再處理MPF提取事宜
破產後MPF提取的豁免與追討
自願性供款的常見形式
自願性供款指超出法定5%的額外供款部分,常見形式包括:
僱員自行選擇的額外供款
公司提供的額外供款計劃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
法律風險分析
與強制性供款不同,自願性供款在破產狀態下沒有法定豁免權。《強積金條例》中對破產成員的保護條文,不適用於自願性供款。
破產後,自願性供款的處理方式取決於相關計劃的條款,包括是否有沒收條款、僱傭條款及其他公司文件的規定。一般而言,這部分權益有較大風險被破產受託人申索,用於償還債務。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的特別說明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雖享有稅務優惠,但在破產狀態下的保護力度與普通自願性供款一致,同樣沒有法定豁免權。
保護信託安排
部分強積金計劃附載保護信託的合約條文。當僱員成員破產時,其自願供款可能轉入「保護信託」內,當中的權益歸受供養人所有。
操作建議
持有自願性供款賬戶並考慮申請破產者,應諮詢破產代理人或律師,評估被追討風險
仔細閱讀強積金計劃說明書,了解是否有「保護信託」條款
切勿試圖在破產前突擊轉移自願性供款資產,此舉可能構成「欺詐性轉易」
破產後MPF提取可凍結、不可沒收
受託人的角色定位
強積金受託人(如宏利、滙豐、友邦、信安等)的角色是信託資產的保管人及管理人,並非破產管理署的執法部門。受託人的權力及義務受《強積金條例》及信託契約約束,不可自行決定。
受託人可執行的操作
當受託人從破產管理署知悉計劃成員破產後,須執行以下職責:
受託人的權限及職責 | 能否執行 | 說明 |
凍結破產成員的提取申請 | ✅能 | 須執行至破產解除或獲破產管理署許可 |
繼續管理賬戶內的基金投資 | ✅能 | 正常運作,買賣操作不受影響 |
應破產管理署要求提供賬戶資料 | ✅能 | 法律義務,須配合 |
應破產受託人要求提供結餘證明 | ✅能 | 協助破產程序進行的必要配合 |
受託人不可執行的操作
受託人的權限及職責 | 能否執行 | 說明 |
主動將MPF款項交給破產受託人 | ❌不能 | 須有法院命令或法律明確授權 |
因破產而取消成員資格 | ❌不能 | 破產狀態不影響成員身份 |
自行決定釋放款項給破產成員 | ❌不能 | 如知悉成員破產,須先獲破產管理署同意 |
私隱保障說明
受託人使用破產成員的資料時,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約束。即使破產令已在憲報刊登(屬公共領域資料),受託人仍須謹慎處理,不能隨意向第三方(如僱主)披露破產狀況,除非已獲得成員的訂明同意。
操作建議
破產期間如需查詢強積金賬戶情況,可直接聯繫受託人客戶服務熱線
切勿向受託人隱瞞破產狀態,此屬違法行為,且受託人通常會從破產管理署獲悉相關信息
如不希望受託人向僱主披露破產狀況,可主動向受託人提出書面要求
破產後MPF提取的新強制性供款
破產期間的工作權利
破產不等於失業。破產期間如繼續工作或覓得新職,僱主仍須依法作出強制性供款。此為僱主的法定義務,不因僱員的破產狀態而改變。
新供款的法律地位
破產期間僱主及僱員依法作出的強制性MPF供款,直接進入強積金賬戶,並受《強積金條例》(第485章)的法定保障。這部分新累積的累算權益在破產期間同樣安全,破產受託人無權透過收入付款令扣押強積金賬戶內未提取的強制性供款。
收入付款令(IPO)的影響範圍
收入付款令(Income Payment Order,IPO)扣減的是可用現金收入,而非賬戶內的強積金。具體機制如下:
破產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IPO,要求破產人士將扣除強積金供款及合理生活開支後的淨薪金上交
強制性MPF供款在進入賬戶前已被扣除,進入賬戶後即受法律保護
賬戶內的強積金權益(包括新供款產生的部分)不會被IPO觸及
收入申報義務
雖然賬戶內的強積金安全,但破產人士仍有法定義務向破產受託人如實申報所有收入來源,包括工資收入、兼職收入及僱主的強積金供款記錄。
隱瞞收入屬刑事罪行,可導致破產令被延長、判處罰款或面臨監禁。
操作建議
破產期間可繼續工作,新工作的強制性MPF供款同樣受法律保護,不會被破產受託人取走
主動向破產受託人申報所有收入來源,包括新工作的強積金供款記錄
與破產受託人商議合理的生活開支豁免額,確保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總結
強制性供款(包括破產期間的新供款)受法律保護
無論是破產前已累積的強制性供款,還是破產期間新產生的強制性供款,同樣受《強積金條例》保障。破產受託人無權取走賬戶內的強制性供款權益。
自願性供款風險高
自願性供款沒有法定豁免權,破產後可能被追討。持有自願性供款賬戶者,應在申請破產前諮詢專業人士。
破產期間切勿嘗試提取MPF
以永久離港等理由在破產期間申請提取MPF,不僅極難成功,即使成功,提取出來的現金也會被全數用於還債。應等待破產解除及退休年齡屆滿後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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