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費用如何計算?行政開支與申請程序
- debbie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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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壓力已達無力償還的地步,破產申請往往是法律框架下的最後出路。然而,許多債務人對「破產費用」的認知僅停留在「要花錢」,卻不清楚這筆費用的真實構成。不僅包括前期繳付的按金與法庭費用,還涉及後續的受托人行政抽成、資產變現費用,以及因身份不同而產生的隱藏成本。在香港,《破產條例》(第6章)明確規定,破產費用屬於優先支付項目,其清償順位高於一般無抵押債務。換言之,在破產管理署或受托人處理任何債務償還之前,必須先從破產人的資產中扣除相關的行政開支及費用。

破產費用的底層邏輯
法定固定費用(債務人自行呈請)
根據香港破產管理署的規定,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時,必須繳付以下兩項法定固定費用:
費用項目 | 金額(港幣) | 支付對象 | 用途 |
高等法院存檔費 | $1,045 | 高等法院 | 處理破產呈請的行政費用 |
破產管理署按金 | $8,000 | 破產管理署 | 支付署長作為暫行受托人的開支 |
合計(最低門檻) | $9,045 | — | 啟動程序的必要支出 |
註:以上為債務人自行呈請之費用。若由債權人提出破產呈請,按金則為 $11,250。上述金額為2026年適用標準,必須在提交破產呈請書時一併繳付,否則程序無法啟動。破產管理署不接受分期支付按金。
後期隱藏費用:受托人行政抽成
許多債務人誤以為繳付$9,045後便一勞永逸。然而,破產費用不僅是前期那九千多元,還包括後續的受托人行政抽成:
資產變現費用
根據香港法例第32C章《公司(費用及百分率)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托人)會從破產人變現的資產中收取按比例計算的費用:
資產變現金額級距 | 收費比例 |
首$500,000 | 每$1,000收$100(即10%) |
隨後$500,000 | 每$1,000收$75(即7.5%) |
隨後$4,000,000 | 每$1,000收$65(即6.5%) |
隨後$5,000,000 | 每$1,000收$37.50(即3.75%) |
隨後$40,000,000 | 每$1,000收$20(即2%) |
其後所有款項 | 每$1,000收$10(即1%) |
最低收費保證
即使破產人資產極少,受托人的費用總額亦不得少於 $11,250。
年度行政費用
受托人還會收取固定的行政費用(目前約$620起),用於文書、印刷、郵政等開支。
切實建議:若您名下幾乎沒有任何資產(如無物業、無儲蓄、無高價值財物),破產的總費用將接近最低門檻。但若您擁有資產(哪怕是市值較低的物業),受托人的抽成將顯著增加總體破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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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用vs其他債務方案
破產不僅涉及花錢,還會導致失產,失去對名下資產的控制權。以下從現金支出、資產處理及未來收入影響三個維度,比較三種主要債務處理方案:
方案 | 初期現金支出 | 資產處理 | 對未來收入的影響 | 適合情況 |
破產申請 | $9,045–$20,000 | 財產需變現償債(包括保險價值、物業權益) | 扣除基本生活費後,全數收入須上繳受托人 | 完全無力償還任何債務,且名下無資產 |
個人自願安排(IVA) | $3,000–$15,000(代名人費用) | 可保留特定資產(如保險、自住物業) | 按還款協議比例上繳,可保留較多收入 | 有穩定收入、希望保留專業資格 |
債務舒緩計劃(DRP) | $0–$5,000(多數銀行免手續費) | 無需變現資產 | 自行管理收入,僅需準時還款 | 負債集中於銀行、仍在就業且具還款能力 |
解讀:破產的初期現金門檻雖然低於IVA,但破產後4至5年內,受托人會接管債務人超出基本生活費的所有收入。若債務人擁有穩定的中高收入,IVA的長期總成本可能反而低於破產。因為IVA允許保留全部收入,只需按協議還款。
建議:在決定破產申請前,應先評估自己的收入穩定性。若每月扣除基本開支後仍有穩定盈餘,IVA或DRP可能是更具成本效益的選擇。

三種常見身份的破產費用差異
破產費用並非一刀切。不同身份的債務人,因其資產結構與收入來源的複雜程度不同,實際產生的破產費用可能相差甚遠。
僱員(受薪人士)
特點:收入來源單一(薪金),資產結構簡單。
破產費用範圍:$9,045–$15,000(自行申請可控制在最低水平)。
強積金處理: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6條,計劃成員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在破產時不會被債權人取去。換言之,未提取的強積金累計權益一般受到法律保護,不視為可變現資產。但需注意:若在破產期內達到提取年齡(如65歲),提取的款項則可能被視為資產。
自僱人士(freelancer、小商戶、的士司機等)
特點:個人收支與業務收支混雜,需要額外會計核數。
破產費用範圍:$12,000–$23,000(含會計審閱費約$3,000–$8,000)。
潛在複雜因素:
若有商業租約未斷,或涉及員工薪資未清(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介入),這些行政往來的複雜性會增加受托人的工時收費。
受托人通常會要求提交至少兩年的收支紀錄,這部分會計核數費用屬於額外行政開支。
公司董事
特點:可能持有公司股份、涉及公司擔保,甚至面臨個人責任風險。
破產費用範圍:$15,000–$30,000+(需額外法律意見)。
潛在訴訟費風險:
若董事涉及「欺詐性優惠」或「不當交易」,受托人可能對董事發起訴訟,這產生的法律抗辯費用將是天文數字,遠超基礎的破產申請費。
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除非獲得法院許可)。
若破產人曾以個人名義為公司債務提供擔保,破產後擔保責任並不會自動解除。
建議:
在啟動破產申請前,應先按自己的身份評估潛在的額外費用。若資產結構複雜,強烈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避免因文件不全或申報遺漏而導致申請被延誤。
破產費用行政資金籌措的法律風險
若債務人連基本破產費用(約$9,045)也無法支付,向親友借錢似乎是唯一選擇。然而,這個看似合理的做法,可能觸犯《破產條例》中關於 「不公平優惠」 的規定。
甚麼是「不公平優惠」?
根據《破產條例》第50條,若破產人在破產前的特定時間內(向有聯繫人士為2年,向其他人為6個月)將財產選擇性地償還或給予某位債主,而目的是令該債主受惠,受托人可向法院申請將該交易撤銷。
後果:
法院可命令將狀況回復到假若該債務人不曾給予該等不公平優惠本會出現的狀況。
換言之,您向親友借來支付破產費用的款項,若被認定為「不公平優惠」,該親友可能需要將款項歸還給受托人。
「有聯繫人士」的定義
若收到還款的債主是破產人的前任或現任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等,現行法例會把這種明益自己友的還款推定為不公平優惠。要推翻這個推定,該債主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破產人是受到壓力下才還款。
資金不足的真正解決途徑
若連$9,045也無法支付,切勿冒險向親友借錢後立即申請破產。建議優先考慮:
社會福利署「緊急援助基金」:了解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香港公益金「破產援助基金」:專門協助無法支付破產費用的低收入人士。
明愛、東華三院、鄰舍輔導會:多家社福機構提供免費破產諮詢服務。
法律援助署: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受助資格的人士可申請援助。
總結
破產費用並非一筆「懲罰性」開支,而是破產制度正常運作的必要成本。對於真正無力償還債務的人而言,$9,045的最低門檻雖然不高,但仍是啟動程序前必須跨越的現實障礙。破產申請是一項法律程序,精確計算破產費用並預留充足資金,是避免申請延誤甚至失敗的關鍵第一步。如有疑問,建議先向破產管理署或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查詢,取得個人化的費用清單後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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