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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整兩途徑全解析 : 香港 IVA 與 DRP

  • 香港破產諮詢中心
  • 2025年11月12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近年本地與外圍經濟同步走弱:加息循環拉長、就業與現金流承壓、家庭槓桿居高不下,個人債務違約風險由「個案」漸趨「結構性」。在考慮申請破產之前,其實尚有兩條具體且可操作的出路:其一是個人自願安排(IVA) - 屬《破產條例》下的法定替代機制,由法院介入並在法定多數債權人通過後,對全體債權人具拘束力;其二是跨行債務紓緩計劃(Debt Relief Plan, DRP)- 屬銀行業界依監管規範運作的跨行協議框架,由主辦銀行牽頭協調各涉資機構,重訂月供與期數,行內慣常做法一般不另收手續費。兩者的共通目標,是在「有秩序」與「可持續」的前提下重整債務、降低對就業與社會參與的限制,特別適合仍有收入與現金流、但短期償付能力走弱的個案。本文將以制度性質、適用人群、流程節點與風險邊界作精準對照,協助讀者在「現金流 × 債權結構 × 制度成本」三軸下,理性評估 IVA 與 DRP 的可行性,再決定是否需要更進一步啟動法院清理程序。

什麼是 香港 IVA 與 DRP ?

什麼是 IVA(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個人自願安排)

IVA 是《破產條例》下的一項具法律效力的替代安排:債務人向法院及債權人提交還款建議;在獲得法定多數通過後,該方案對所有債權人均具拘束力,並可在中期命令(interim order)保護下暫停債務追討程序。此機制可由面臨償債困難的個人,或未獲解除的破產人申請。


誰較適合|收入可支撐供款的人

若你仍有穩定收入或可變現資產,希望保留專業資格與就業彈性,並願意按方案定期供款一段時間,IVA 往往比直接申請破產更能兼顧生活秩序與信用復元路徑。權威審計與政策檢討指出,IVA 對中高收入或可持續供款個案特別合宜。


基本流程|從提名人到監督人

一般步驟包括:委任**提名人(Nominee)起草方案 → 法院批出中期命令 → 召開債權人會議表決 → 通過後由監督人(Supervisor)**依方案監管供款與分派,直至完成。官方指引與流程圖可於破產管理署(ORO)網站查閱。


香港破產前債務重整兩方法

什麼是 DRP(Debt Relief Plan,跨行債務紓緩計劃)

DRP 是由銀行及持牌放債機構等業界依監管規範共同運作的跨行債務重整機制。其宗旨是為同時欠有多家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個人債務人,協調出「可承受的月供與期數」,以維持基本生活並逐步清償;其生效基礎為私法協議,並非法院命令。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管手冊載明了「債務紓緩計劃協議」由多個行業公會共同認可。


誰較適合|負債集中於銀行的人

如你的負債主要為信用卡、免TU貸款、透支等銀行無抵押產品,仍在就業但現金流緊絀、需要降月供與拉期爭取喘息,DRP 往往較為匹配。多家銀行的消費者資料與指引亦提到,DRP 的目標是在不額外收取手續費的前提下,幫助多債戶重整還款。


基本流程|以「主辦銀行」牽頭

慣常做法為:向**主要債權銀行(Lead Bank)**提交財務資料與重整建議 → 由其牽頭與其他涉資銀行跨行協商 → 各方同意後簽署重訂協議 → 債務人依新月供與期數履行。行業自律與《銀行業務實務守則》亦就與持卡人商議還款安排提供行為準則框架。



總結

面對債務壓力,切入點不在「撐不撐得住」,而在「是否仍具持續現金流、債權是否以銀行為主、以及你能承受的制度成本」。若你有穩定收入、希望以具法律拘束力的機制一次性與全體債權人訂立安排,IVA較能保障程序確定性與生活秩序;若你的負債主要是銀行卡數與分期、目標是降月供與拉期、並傾向以行業自律框架快速落地,DRP更為匹配。兩者皆可在考慮申請破產之前提供具體而可行的出路,但資格、覆蓋範圍與對非銀行債的處理差異明顯。最佳做法,是先盤點資產負債與現金流,列出債權結構與必要生活開支,再對照本文的制度特徵與流程,按風險承受度選擇—必要時諮詢專業機構,以確保方案可執行、可持續、可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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