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署申請流程全攻略:從遞交文件到法院聆訊要多久?
- debbie3066
-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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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署負責處理個人破產呈請,對正面對債務困境的人士而言,了解由文件存檔至法庭聆訊需時多久、每一步要準備什麼,是啟動程序前必須掌握的資訊。這篇文章以官方小編角度,整理由破產管理署統一處理的呈請流程,涵蓋文件盤點、表格填寫、遞交步驟及時間預估,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具體操作指引。
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的按金收據是後續所有程序的前提,必須妥善保管。
啟動破產呈請程序前,先掌握三個核心數字:總費用港幣$9,045($8,000按金+$1,045法庭存檔費)、由遞交至聆訊約4至6星期、文件存檔後須在24小時內送達破產管理署。

破產署申請前的文件盤點
破產管理署審核呈請的首個重點是文件齊全與準確。準備破產申請的初期階段,文件不齊或填寫出錯,會導致延誤甚至退回。遞交前應對照以下清單逐項準備。
第一組:身份與住址證明
□ 香港身份證副本(正本供核對)
□ 最近三個月內的地址證明(水電費單、銀行月結單、差餉單均可)
第二組:財務狀況紀錄
□ 過去六個月所有銀行戶口的月結單(包括已停用或結餘為零的戶口)
□ 強積金帳戶最新供款紀錄及結餘
□ 名下資產清單:車輛(車牌號碼及市場估值)、物業(連同按揭餘額)、保險保單現價值
第三組:債務證明文件
□ 每名債主發出的最新還款通知書或月結單
□ 法庭判決書(如有)
□ 借貸合約、信用卡月結單、私人貸款協議書
聯名物業或聯名戶口須提供土地註冊處查冊紀錄,並在表格中清楚註明所佔比例,破產管理署會按比例計算可被接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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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署兩份核心表格填寫要點
向破產管理署提交呈請需要填寫兩份法定表格,這是整個申請中退件率最高的環節。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Form3)
此表格說明無力償債的原因,並列出所有債主資料。
債主名稱須與追數信或合約上的法律實體名稱完全一致,不要使用簡寫
債主地址應填寫「法律追討部」或「信貸管理部」的地址,而非分行或客戶服務地址
無力償債原因須具體說明事件及日期,例如「於2025年6月因公司倒閉而失業」,而非只寫「經濟困難」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Form4)
此表格詳細列出所有資產、負債、每月收入與開支,表格填妥後須由債務人盡其所知所信核證為正確。
每月開支須附上收據或月結單作為證明,不能只寫總額
聯名資產須列明持有人姓名及持有比例
所有銀行戶口、保險計劃、股票戶口均須如實申報,破產管理署會向金融機構查核
根據《破產條例》,在陳述書中作出關鍵性遺漏或錯誤陳述,可構成破產罪行。如實申報是整個程序的基本要求。
Form4的宣誓是整個程序中必須在存檔前完成的步驟。表格填妥後,須在一名律師、監誓員或獲妥為授權監督的法院人員面前宣誓,確認內容真確。高等法院登記處職員在收到已宣誓的Form4後,才會正式為Form3蓋印並發出破產案編號。
破產署遞交程序時間線
完成破產申請的遞交程序需要按特定次序辦理,由文件存檔至法庭頒布破產令,整個過程一般需時四至六個星期。以下為操作流程及每步所需時間,請務必依序辦理:
順序 | 地點 | 辦理內容 | 預計需時 |
1.繳交按金 | 破產管理署接待處(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樓) | 繳付按金港幣$8,000(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招致的費用及開支,不設退款) | 約45分鐘 |
2.表格宣誓(前置條件) | 高等法院宣誓處 | 攜帶已填妥的Form4進行宣誓,由監誓員見證簽署 | 約30分鐘 |
3.繳付法庭費用及存檔 | 高等法院會計部及登記處 | 繳交法庭存檔費$1,045,遞交Form3及已宣誓的Form4,取得破產案編號及聆訊日期 | 約1.5小時 |
4.文件送達破產管理署 | 破產管理署(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樓) | 必須於存檔後24小時內將經法庭蓋印的Form3副本及已宣誓的Form4副本送達,並保留收件證明 | 約30分鐘 |
5.等候聆訊 | — | 破產管理署審視文件,如有疑問會發信要求補充(須於14天內回覆);文件無誤後發出聆訊通知 | 約4至6星期 |
注意:宣誓必須在存檔之前完成。登記處職員在收到已宣誓的Form4後,才會正式為呈請書蓋印並發出案編號。次序出錯會導致即日被拒絕存檔。
關於24小時送達時限:
根據《破產規則》,呈請書蓋印後須「儘速」且「最遲於遞交法庭後的24小時內」送達破產管理署署長。如星期五下午存檔,24小時會跨越週末,強烈建議即日完成送達,避免爭議。
破產署處理期間的補充文件要求
在等候聆訊期間,破產管理署有機會就申報內容提出疑問,以書面形式要求補充資料,回覆期限多為14天。
常見的補充要求:
要求提供某項開支的具體收據
要求釐清某項資產的估值方法
要求補充某位債主的聯絡資料
要求解釋收入與支出之間的差距
收到信件毋須過分擔心,只需在限期前整理好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回覆即可。破產管理署收到回覆後會繼續處理,除非回覆內容顯示原有申報有重大遺漏。

破產署排期後的法院聆訊
當文件經破產管理署確認齊全後,申請人會收到書面通知,列明聆訊日期、時間及法庭編號。聆訊在高等法院進行。
聆訊當日流程:
按通知時間到達指定法庭,在門外等候傳召
進入法庭後,法官會確認身分,並核對呈請書上的基本資料
法官會提問確認資產申報是否完整
若法官信納所有申報如實且文件齊全,即日頒布破產令
聆訊小貼士:
衣著應莊重(避免背心、拖鞋)
建議提前30分鐘到達法庭
回答法官問題應簡潔誠實,避免在法庭上與債主或法官爭辯
破產署頒布破產令後的跟進事項
破產令頒布後,有幾項實際安排需要即時處理。
首7天內須處理事項
將破產令副本提交破產管理署
將銀行戶口內餘額及名下資產文件交予受託人
聯絡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了解初次會面安排
戶口安排
原有銀行戶口在破產令頒布當日即時凍結。破產人可開立一個新的指定銀行戶口,專用作接收薪金及支取日常生活費。關鍵程序如下:
建議在聆訊前預留足夠現金應付短期必要開支
破產令頒布後,受託人會根據合理膳食、住宿、醫療等需求,計算「日常合理開支」金額(即「不反對收入」),超出部分才需繳交予受託人
與受託人開會後,受託人會發出「不反對信」(No Objection Letter),允許破產人向指定銀行開立新戶口
定期申報責任
破產期內須每年向破產管理署提交週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
如有任何資產變動(如繼承遺產等),須即時書面通知受託人
未經受託人書面同意,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
如更改地址或聯絡電話,須通知破產管理署
破產期一般為四年。若在期內配合受託人完成所有申報及資產變現,期滿後會獲發「解除破產令」。如沒有與受託人合作或沒有提交週年說明書,受託人或債權人可反對解除破產。
總結
向破產管理署提交破產呈請,從文件準備、表格填寫,到高等法院存檔、宣誓、送達文件,再等候約四至六星期後的法院聆訊,每個步驟都有明確的時限與要求。關鍵在於宣誓須在存檔前完成、文件須在存檔後24小時內送達破產管理署、如實申報所有資產與負債。 其他熱門文章:公司欠債變個人債?老闆必讀的破產還錢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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