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開公司可行嗎?做自僱人士、做生意有咩限制?
- debbie3066
-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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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個案上升。部分破產人於破產期間仍希望自僱或創業。常見問題包括:「破產後開公司」是否合法?做自僱人士、做生意須遵守哪些限制?破產期間經營業務並非完全禁止,但受《破產條例》(第6章)及破產受託人嚴格監管。下文按法例及實務指引,列出合規與不合規的分界。

破產後開公司的董事與管理權
破產令並未明文禁止破產人持有公司股份(儘管股份會被視為受託人管理的資產)。然而,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及破產法原則,破產人絕對禁止擔任公司董事,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管理(Management)。這是硬性規定。未經法院許可,任何參與管理行為均屬違法,最高可監禁2年。
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風險:即使不掛名董事,只要背後操控公司決策、簽署合約或操控銀行戶口,法律上仍會被視為「影子董事」,同樣違反管理禁令。
建議:破產後開公司前,須先向受託人提交書面申請。實務上,受託人極少批准破產人擔任董事,多數情況下只能以獨資經營者(Sole Proprietor)身分自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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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開公司以外的經營限制
做自僱人士(如外賣員、Freelancer、的士司機、裝修散工)在法律上被視為「經營業務」。破產人可以申請商業登記(BR)做獨資生意,但必須使用真實姓名登記,且受託人有權要求該業務的所有利潤在扣除合理生活開支後全部上繳。
借貸限額的精確規定:《破產條例》第98條訂明,破產人不得借貸超過100港元而不披露破產身份。注意此處「借貸」包括賒帳。例如向供應商拿貨而不即時付款,只要金額超過100港元且未披露破產身分,即屬違法。
建議:自僱收入須如實記帳,按時向受託人提交收支報表(一般每三個月一次)。任何超過100港元的賒帳或借貸,必須事先向對方聲明破產身份。
不同業務形式的破產後開公司限制
以下表格比較破產期間不同業務形式的實際限制。注意「有限公司董事」一欄在實務上極難達成,不應給予錯誤預期。
業務形式 | 法律許可程度 | 可否收取收入 | 可否自行簽約 | 開立銀行戶口 |
有限公司(任董事) | 法律嚴禁(除非法庭特許,實務上極罕見)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有限公司(純股東,不參與管理) | 受限(股份由受託人管理) | 股息須上繳 | 不可 | 極困難 |
無限公司/獨資經營 | 須受託人許可 | 須全數申報,利潤可能上繳 | 須註明破產身分 | 幾乎不可能 |
自僱人士(Freelancer) | 一般須申報而非事前許可 | 可收取但須記帳 | 個人名義可簽 | 不適用 |
受僱員工 | 無須許可 | 正常領薪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銀行戶口的隱形障礙:即使受託人批准經營業務,破產人在香港銀行開立商用或個人戶口極其困難。多數銀行會拒絕為未解除破產人開戶。實務上只能考慮現金結算,或尋求受託人指定的代管安排。
破產後開公司的經營業務法律要點
以他人名義註冊公司
以為用配偶或親友名義開公司就能繞過限制。受託人或法庭可穿透公司股權及實際控制人,視為破產人隱藏資產及未經許可經營業務。
影子董事操控決策
即使不在公司註冊處登記為董事,只要實際下決定、簽合約、管戶口,即屬違法。
隱藏業務收入
收入轉至第三者名下帳戶。受託人可延長破產期,甚至取消破產解除。
個案模擬:
甲於2022年被頒布破產令。2023年以配偶名義註冊網上零售公司,自己實際營運、收貨、回覆客戶。受託人從銀行紀錄發現大額快遞費由甲名下帳戶支付。法庭認定甲隱瞞資產及未經許可經營業務,破產期由4年延長至6年,並罰款2萬港元。
破產後開公司個人的強積金與報稅
受託人最常透過稅務局與強積金(MPF)紀錄,發現破產人士私下經營業務。自僱人士仍需處理MPF供款及報稅。當破產人提交自願性MPF供款或報稅表顯示業務收入,受託人即可比對破產人申報的收支表。
建議:不要企圖隱瞞自僱收入。稅務與MPF紀錄會留下痕跡。如實申報是唯一合規做法。

如何撰寫業務破產後開公司的計劃書
破產期間想要取得開公司做生意的許可,以下列出受託人審批時的實際標準。
受託人傾向批准的業務特徵:
純勞務、零庫存、零預收(例如:顧問、清潔散工、翻譯、上門維修)
收入以現金即時結算,易於核實
不涉及賒帳或對外負債
受託人多數拒絕的業務特徵:
涉及大筆資金周轉(零售、餐飲、批發)
需要預收客戶款項
需要租用店舖或購置昂貴設備
業務計劃書須包含:
業務性質與每日工作內容
預計每月收入及開支
客戶來源及合約樣本
收入申報及上繳安排
承諾不進行任何借貸或賒帳
破產後開公司前需釐清的婚姻財產
考慮破產後開公司的當事人,若同時涉及離婚程序,正面對離婚財產分割,現時釐清時序問題即清晰理解。
若破產人在離婚財產分割尚未完成時被頒布破產令,破產受託人有權代替破產人參與離婚訴訟,追索破產人應得的財產份額(例如房產、退休金、儲蓄)。該等財產若被受託人收回,將直接影響破產人可用於經營業務的資金基礎。
若財產分割已在破產令頒布前完成,且不涉及欺詐性轉移(例如刻意低價轉讓資產予前配偶),破產人一般無須擔心受託人推翻該分割決定。受託人主要針對破產令生效前一段時間內的不正常資產轉移進行審查。
建議
破產當事人如正面對離婚,應優先處理財產分割並保留完整法律文件(法庭命令、分居協議、轉帳紀錄)。由於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家事法及破產法的交錯適用,離婚諮詢推薦格林頓事務所,評估財產分割時序對破產令的影響,避免因財產被受託人追索而影響日後經營業務的資金基礎。
總結
破產後並非禁止工作或經營業務。核心在於:破產後開公司或成為自僱人士前,須取得受託人書面許可,絕對不得擔任董事或參與管理,如實申報收入,不得使用他人名義營運。未解除破產前違規經營,可構成刑事罪行,導致破產期延長甚至監禁。建議破產人就具體業務計劃諮詢受託人或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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