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受託人會審查哪些資產?了解資產核查機制及範圍
- debbie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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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破產令之後,名下的物業是否一定會被沒收?銀行戶口的存款會全部被取走嗎?多年前送贈給家人的禮物會否被追究?這些都是準備申請破產或剛收到破產令的人最關心的問題。破產程序中,破產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擔任)的核心職責是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將資產變現以償還債項。受託人擁有法律賦予的廣泛調查權力,審查範圍遠超一般人的想像。以下逐一說明受託人會審查哪些資產、如何審查,以及破產人有哪些資產可以保留。

破產受託人的審查權力來源
根據《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受託人在法律上有權接管破產人的契據、簿冊、文件及所有其他可用人手交付的財產。法庭行使《破產條例》第29條所賦予的權力,正是為了協助受託人就有關破產人的財產、事務和業務找出真相及搜集資料。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傳召破產人、其配偶或懷疑管有破產人財產的人士到庭接受訊問,或呈交誓章交代有關破產人財產的事宜。如被傳召者拒絕到庭或呈交誓章,法官有權發出手令將有關人士拘捕。受託人並非只能向破產人本人尋求資料,有權從不同來源(如銀行、保險公司、僱主等)尋求資料以進行徹底調查。
受託人的調查權力涵蓋破產人的本地及海外資產。破產人必須把所有資產移交受託人,並提交銀行月結單、營商帳簿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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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受託人必查的六大資產類別
破產管理署已就資產查冊及變現工作發出程序指引。以下歸納破產受託人必定審查的六大資產類別:
資產類別 | 受託人的處理方式 | 破產人應留意的事項 |
銀行帳戶 | 向香港銀行公會及存款公司公會的所有會員發出標準函件,要求結束破產人的帳戶、發還貸方結餘,並提供過去六個月的帳戶交易結單 | 結餘為零的戶口同樣須申報,不可隱瞞 |
物業(房地產) | 安排土地查冊,對破產人所擁有的房地產註冊破產令提要。如該產業不受產權負擔規限,會安排出售 | 聯名物業所佔業權份額可被套現。聯名業主可向受託人提出以市值收購破產人的權益 |
車輛 | 要求運輸署凍結破產人的車輛過戶安排,並在可行情況下盡早出售 | 車輛登記在家人名下不代表安全,視乎實際出資及使用情況 |
保險單 | 要求保險公司退保,取回保單累積的現金價值與紅利用於償債。純保障型保單(如定期人壽、純醫療保險)沒有現金價值,一般不受影響 | 如受益人為配偶或子女,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3條,保單現金價值受法律保障,受託人無權充公 |
公積金 | 就破產管理署的權利和權益尋求法律意見 | 強積金(MPF)強制性供款權益在破產期內受《強積金條例》第16條保障,不會歸屬於破產受託人。但已發放的積金、自願性供款或ORSO計劃中非強制性的部分,可能被視為資產 |
海外資產 | 破產人須把所有香港及海外的資產移交受託人。受託人可要求破產人參與將海外財產出售,並簽署一切所需文件 | 海外資產同樣在審查範圍內,受託人有權追查 |
聯名物業方面,受託人以分權共有人(tenants-in-common)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受託人亦會考慮根據《分割條例》向法院申請頒令出售聯權共有的物業。聯名業主可向受託人提出以市值收購破產人的權益。
資產申報涉及多個不同範疇,每個類別的處理方式均有差異。如對破產事務疑問,建議在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前向破產事務所專業人士查詢。
破產受託人如何追溯過往交易
破產受託人的審查不限於破產令頒布時持有的資產,還會追溯呈請前一段時間內的資產轉移。
低價交易(五年追溯期):根據《破產條例》第49條,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將破產人在提出呈請之前五年內以低於一般價值訂立的交易作廢。所謂「低於一般價值」,包括無償餽贈(如「送樓契」)、以結婚為代價的交易,以及債務人收取的價錢明顯低於資產價值的交易。如果交易是在提出呈請之前兩年內訂立,受託人無須證明破產人當時已無力償債。
不公平優惠(兩年追溯期):根據《破產條例》第50條,如破產人在破產前兩年內把財產選擇性地償還給其中一位債主,而目的是為令這位債主受惠,受託人有權撤銷這項「不公平優惠」。如果收到還款的債主是破產人的前任或現任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等有聯繫人士,法例更會把這種還款假定為「不公平優惠」。
破產前五年內的饋贈或低價轉讓,以及兩年內優先償還親友債項的行為,受託人均有權追回。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財產,更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破產受託人審查中可保留的資產
受託人的審查雖然全面,但法律亦保障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生活需要。破產人獲得入息後,有權保留其中款項以應付本人及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包括以下各項:
住所開支(租金、公用設施費用等,必須合理並與家庭需要相稱)
膳食開支
衣服開支
教育開支
交通開支
醫療開支
入息稅開支
法例規定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
在家庭需要範疇內任何其他被認為合理的家庭開支
基本生活所需的衣物、寢具、家具及家居設備同樣可以保留。如有任何收入盈餘,則可能要繳付予受託人。根據《破產條例》第43E條,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收入付款令,規定破產人或其僱主把破產人收入的一部分繳付予受託人。破產人有權就此向法院提出反對。
注意:在破產期間購買新物業或車輛等奢侈品,一般不會獲得批准。
對破產受託人審查的三個常見誤區
1.破產前把資產轉給家人就安全了?
根據《破產條例》第49條及第50條,破產前五年內的低價交易及兩年內的不公平優惠均可被受託人追溯撤銷。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更可能面臨刑事檢控。破產前轉移資產並非安全之舉,反而可能帶來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2.破產後連基本生活開支都無法保障?
法例明確保障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合理生活需要。住所、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等開支均可保留。如對受託人計算的生活費金額有異議,破產人有權根據《破產條例》第43E條向法院提出反對。
3.聯名物業一定會被強制出售?
受託人雖然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但實務上會先考慮讓聯名業主以市值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的業權份額。只有在無法達成收購協議的情況下,受託人才會考慮申請售樓令。
上述誤區是實務中常遇到的問題,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不宜一概而論。

面對破產受託人審查的三項準備
了解破產受託人的審查範圍後,準備申請破產或已收到破產令的人應做好以下準備:
1.如實申報所有資產
法庭和受託人審核的關鍵不在欠款金額,而在債務人有否誠實申報所有資產與收入。根據破產管理署的指引,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所有資產(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隱瞞有關財產的資料或沒有把財產交予受託人,即屬違法,可被檢控。
隱瞞資產可被刑事檢控,破產期可被延長。
2.按時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根據《破產條例》第18條,破產人須在破產令作出後21天內向受託人呈交以誓章核實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如屬債務人自行提交的呈請,須一併呈交該說明書。表格填妥後須在高等法院宣誓處或監誓人面前宣誓確認內容屬實,未經宣誓的表格不會被接納。
3.全程配合受託人的調查
破產人須出席債權人會議、接受訊問,並提供全部資產與負債資料。沒有合理辯解而不履行義務,即屬犯藐視法庭罪,可據此受到處罰。若破產人沒有完成與受託人的初次會面或未提供合理要求的資料,法院可應受託人申請作出命令,將破產期視作從未開始計算。這意味着破產監管期會被延長,對破產人影響深遠。
總結
破產受託人的審查範圍涵蓋銀行帳戶、物業、車輛、保險、公積金以至海外資產,並可追溯破產呈請前五年內的資產轉移交易及兩年內的優先還款行為。受託人擁有《破產條例》賦予的廣泛調查權力,包括傳召相關人士接受訊問及要求出示文件。與此同時,法律亦容許破產人保留應付本人及家庭合理生活需要的收入與資產。破產程序的資產審查極為嚴格,從銀行戶口結算、保險處置到合理生活費用的申報。如果正面對債務困境,或對資產申報、過往交易劃分有任何疑慮,建議先尋求專業意見。如有需要,歡迎聯絡我們的專業顧問團隊進行一對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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